2009年12月27日 星期日

沒有好腹肚何必吃瀉藥

沒有好腹肚何必吃瀉藥
文/漁樵
「法不徇情」,一旦觸犯法律,就不能怪法律無情。可是,這些無情的刑律,偏偏又是懂得法律的人制訂出來的。
聽說:以後騎腳踏車也要戴安全帽,否則罰錢。
平民百姓的反彈,當然相當劇烈。訂法的人,出門開轎車,從不知戴安全帽有多不舒服。莫非,他們跟安全帽廠商「官商勾結」,從中獲利。要不然,就是警察局缺錢用,藉機撈一點罰金。開車也危險,為什麼他們不必戴安全帽?
開車不得用手機,警察好像很不認真執法,或許跟手機銷售有關。但是酒駕罰錢,餐飲業的生意影響很大,可能是訂法的人,沒有親友投資開餐廳。
「交通規則」當然要有,但是太繁苛了,就是侵民擾民。沒有能力執行的法條,跟本不必訂一大堆。
宋朝鄭克的「折獄龜鑒」寫出:「南齊王敬則為吳興太守,錄得一偷。令長掃街路,舉舊偷自代。諸偷恐為所識,皆逃去,境內以清。」大意是說:王敬則縣長抓到小偷,每天罰他掃街,還要他供出所認識的偷賊,才放他無罪。結果,小偷害怕被揪出,都逃離了,境內治安良好。
俗話說:「魚親魚、蟹親蟹、烏龜親王八。」小偷都是同伙同行,那裡相互不認識?抬頭不見低頭見,誰被記住誰倒霉。
這反交通規則,不能動不動就罰錢。不犯大錯,讓他拿著一面寫上:「交通規則,生命之友」的旗子,站在路口提醒大家遵守交通規則,一直到逮到下一位替死鬼的違規者,再把旗子往下傳。
這招「以情代法」一定很管用。以「情」治法,有時候比以「法」治法更有效果。「罰錢」只會陷警察於「不仁不義」,逼他「辜人怨」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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